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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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万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4248.71元; 二、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774248.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2018年8月2日止); 三、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9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至2018年8月2日止); 四、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及留守人员工资损失(计算方式:管理人员按2500元/月,留守人员按1000元/月,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接收涉案工程之日止); 五、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判决,有权对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八桂凤凰城·凤和园1#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70元,由原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26元,由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