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22民初11号

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科,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斌,四川省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尼玛扎西

审判员杜莎

人民陪审员罗春峰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达珍

书记员周海荣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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