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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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被上诉人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上诉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凉加气母站奠基及三通一平项目工程款1114367.11元,支付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154278.83元,共计1268645.94元; 四、鉴定费50000元,由被上诉人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18元,由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5元,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1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1元,由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82元,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