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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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支付其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田林乐里镇风洞村30米大道高速路建筑控制区旁的田国用(2013)第044号18953.47平方米、田国用(2013)第045号22242.78平方米、田国用(2013)第046号6796.55平方米地产权及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00**1851号4156.××8平方米、第00011852号840平方米、第00011853号840平方米、第00011854号840平方米、第00011856号1092平方米、第00011857号480平方米、第00011858号480平方米、第00011859号48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广西田林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