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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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阳市亲和力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江路服务网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房屋占用费用78000元。 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评估费用3000元,合计3875元,由被告衡阳市亲和力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江路服务网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