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卡号62×××50)透支本金22622.61元及其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9年12月28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1862.98元,2019年12月29日至被告***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5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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