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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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天明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龙湾新城项目建筑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1034.83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01034.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60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912元,由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600元,由被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