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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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547.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547.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1%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1%计算); 三、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 四、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3.9元及法律咨询代理费3000元; 五、被告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81元,减半收取1052.92元,由原告负担28.89元,由被告东营市雅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