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
娄底中柱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娄底中柱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49534.71元,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873元,两项合计556407.71元。2020年3月3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娄底中柱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5元,由原告娄底中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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