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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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俊浩达石材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如云浮市俊浩达石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的20宗房屋不动产及31宗在建工程(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4268万元以及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260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65234元,由云浮市俊浩达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34元,由云浮市俊浩达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