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被告***(并案原告)各项损失257200.97元(包括第一次医疗费40122.41元、第二次医疗费878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000元、停工留薪待遇39865.5元、一次伤残补助金4872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1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154元、鉴定费200元)。(扣除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40122.41元和生活费3500元合计43622.41元后,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当支付钱翔21357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并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