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被告***(并案原告)各项损失257200.97元(包括第一次医疗费40122.41元、第二次医疗费878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000元、停工留薪待遇39865.5元、一次伤残补助金4872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1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154元、鉴定费200元)。(扣除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40122.41元和生活费3500元合计43622.41元后,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当支付钱翔21357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并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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