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港龙投资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龙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甘化迅发甲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贵港市甘化迅发甲醛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港龙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无效;

二、被告贵港市港龙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100万元给原告广西贵港市甘化迅发甲醛有限公司;

三、被告贵港市港龙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甘化迅发甲醛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甘化迅发甲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14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贵港市港龙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141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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