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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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鸿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01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5900元、鉴定费7000元等共计44915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鸿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山东鸿发森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山东大陆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