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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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烟台新林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昌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1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烟台新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1550141.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1元,由被告烟台新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