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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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琅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682民初5053号 原告: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闫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蕾,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蔚,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琅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金山大街209号建大文峰苑S1-4-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阁,该公司职工。 原告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琅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莱阳市建大·文峰苑小区第0101幢-1层车库31号房屋一套,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莱阳市建大?文峰苑小区第0101幢-1层车库3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40814)。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明武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