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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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编号Z1712LN1560487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341607元、罚息8908.43元及复利(以3416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编号Z1812LN156351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30000元、利息361088.67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及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983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361088.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53.53元,减半收取42626.77元,由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