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珍珠南路支行 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439634.73元及利息(利息以5439634.7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0元,由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294元,由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66元;公告费600元,由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