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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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珍珠南路支行 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414634.73元及利息(利息以5414634.7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大连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大连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0元,由大连航宝公司、大连三鼎公司负担49702元,由南京金龙客车公司负担2158元。公告费600元,由大连航宝公司、大连三鼎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2元,由大连三鼎公司负担49277元,南京金龙客车公司负担425元(此款限南京金龙客车公司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第一次鉴定费用38080元,由大连三鼎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大连三鼎公司预交),第二次鉴定费用(含技术采集费)41070元,由大连三鼎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南京金龙客车公司预交,大连三鼎公司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