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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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南宁华侨投资区××大道××号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六号车间的2米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1条、1.8米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1条、六色电脑预印机1台作价112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抵偿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的本案1126800元义务。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南宁华侨投资区××大道××号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六号车间的2米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1条、1.8米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1条、六色电脑预印机1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