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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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顺和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借款934527.09元; 二、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从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285000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553000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算;96527.09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算。); 三、被告***、***、***、***就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709.76元,减半收取计9854.88元,由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59.24元,原告***负担4295.24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按全额缴纳上诉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