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4859号 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768969585,住***。 法定代表人:蒋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70900M,住***。 法定代表人:肖占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住***。 负责人:陶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19年10月21日,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晓洪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萍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