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华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车辆修理款人民币530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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