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鑫特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市鑫特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预付款459181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5元,减半收取计22007.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负担207.5元,被告东营市鑫特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