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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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2018年6月29日至截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144460.27元,并支付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对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0元,由被告***、***、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