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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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华港置业有限公司 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 二、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军营支付保险金200000元; 三、驳回张军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