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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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借款本金34114.85元、逾期罚息16317.54元(逾期罚息计至2018年3月21日,此后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93元,由***、***、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