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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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易兴新光天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新光天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偿还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26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已付利息13011.43元予以扣减)及罚息(自2013年2月26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若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新光天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依法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资产即“鄂房权证东胜字第XXXX号”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新光天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