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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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华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卓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华森贸易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0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西福地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覃俊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华森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华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卓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森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华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卓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02民初24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华森贸易有限公司向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逾期担保费114000元、律师费3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被执行人***、***、***、***、广西卓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广西华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的财产(详见调解书)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5546元、申请执行费656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麒麟山庄”C3-A号有房产总五层,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故无法处置,2.对于被执行人广西华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本院会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核实后予以处置,现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找到实车,故无法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