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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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第5782277号“宜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停止在企业名称使用“宜家”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宜家”文字; 三、被告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270万元; 四、驳回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