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27民初31号

原告: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天台山镇天台山村。

法定代表人:程亚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镇范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常根,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4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油漆销售的公司,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漆,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油漆买卖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一般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存在部分拖欠油漆款情形。到了2019年4月2日,经过双方的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油漆款24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总欠条,上有被告公司盖章确认以及法人签字。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理应将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前请。

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经营油漆生意,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19年4月2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据一张:“今欠到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油漆款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00元)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王常根2019年4月2日”。欠据上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导致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在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诉请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未答辩、未质证,故本院对借据及被告欠原告货款249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邯郸市展铭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被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红强

人民陪审员刘红强

人民陪审员韩凯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晶晶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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