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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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灵源支行 德州兴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德州兴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92754.96元; 二、被告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兴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42元由被告晋江市远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