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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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7万元,其中35万元自2018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17万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35万元自2018年5月26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1元,由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