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借款255,000元; 二、被告***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二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三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四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五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被告***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六期借款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