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 贵州荣翔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荣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2019年10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含复息)55708.27元;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在年利率7.83%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贵州荣翔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的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101元,减半收取8051元,由被告贵州荣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