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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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凝寒,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可,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3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放忠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维姗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