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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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 垦利淼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垦利淼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55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355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垦利淼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垦利淼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