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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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