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蒋明莉、褚涛与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五条无效;

二、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蒋明莉、褚涛独立供水开户费、独立供电开户费、独立燃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合计450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蒋明莉、褚涛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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