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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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8.904569万元(该利息截至2020年3月16日,以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止)。 二、如被告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在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上述债务,由被告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登记中注明的厂房及土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诉讼费32312元,由被告江西倪氏农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