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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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求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100T型号电子汽车衡1台、13000*1400、1800*2000型号43吨锌锅1台的折价款137240元; 二、驳回浙江求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4元,减半收取3117元,由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浙江求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