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绍兴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二、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货款1779988.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20年4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661000.57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124元,由原告负担4853元,由被告负担1427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