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旭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旭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项人民币3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8.5元,由原告***负担1416.8元,由被告浙江旭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999元,由原告***负担973元,由被告浙江旭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6元。被告浙江旭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