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核力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核力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房屋占有使用费141075元(自2018年7月1日起以年租金76950元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之后计算至腾退之日)。 二、被告浙江核力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嘉兴市城北路抱月村佳贝厂房正南侧(原7幢)厂房腾退交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负担1173元,被告浙江核力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6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