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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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槟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槟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60万元; 二、被告浙江槟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被告浙江槟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槟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