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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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