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正常项目管理期限内工作服务酬金4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附加工作报酬308068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578003元(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96元,由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986元,由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891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89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