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20000元,已经赔偿10000元费用,实际再赔偿110000元费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1403.62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付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共计225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案款支付到营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2元,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600元,共计4482元,由被告***全部承担。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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