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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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冠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广告制作费90000元、规划设计费180000元,合计270000元; 二、被告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冠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1170908.66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冠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47元,由原告浙江冠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79元,被告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承担1776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