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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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款项1973613.56元及利息(以197361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负担11300元,由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0元,由***负担250000元,由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