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93215.29元; 二、被告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973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以293215.29元货款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293215.29元货款未付部分5%为限); 三、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129元,由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81元。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